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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
2022-10-12 10:46  

 

 

HNPR-2022-02035

 

 

湘发改价费规〔2022〕586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2022年修订)》的通知

 

 

各高等院校:

   为深化高校教学改革,加强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学生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们重新修订了《湖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

             湖南省教育厅

                                      2022年7月29日

 

  

 


 

附件

 

 湖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2022年修订)

  

第一条  为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适应学生多样化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 知》(发改价格〔2006〕702号)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本专科生实行学 分制教学改革并按学分制收费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研究生学分制收费参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将按学年制计收学 费改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 度。学生按学分制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之和不得高于规定的学年制学费总额。

(一)学分制学费总额计算公式:学分制学费总额=每学学费标准×应修最低总学分数+专业学费标准×标准学制。

(二)学分学费是指以各类专业应修最低总学分为计算基 础,在学年制学费总额度内,由学校按规定确定的每学分应收 取的学费。同一学科(专业)门类不同专业学生学习同一门课程的

学分收费标准相同。

(三)专业学费是指以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为计算基 础,在学年制学费额度内扣除学分学费后,对不同专业每年收取的学费。计算公式:专业学费标准=(专业学年制学费标准×标准学制-每学分学费标准×应修最低总学分数)÷标准学制。

第四条  学校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学 时,确定每个专业的应修最低总学分和每门课程的学分,并按 规定的专业学年制收费标准,换算成学分制收费标准。学年制 学费标准调整,学校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相应调整学分制收费标准。

根据办学层次,学校可自行设定学分学费,但每学分的学分 学费不高于80元。中外合作机构办学的学分学费标准按不高于 学年制学费总额的60%自主确定,项目合作办学的学分学费标准按照本校的学分学费标准执行。

第五条  专业学费由学校根据不同专业的培养成本制定。 在计算学分学费标准后确定不同专业的专业学费,按政策上浮 的特色精品专业学费另外计算,在计算专业学费为零时,学校应调整学分学费。

第六条  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应保证基本的教育教学标准: 

 

(一)每学分原则上不少于16学时;

(二)毕业总学分每学年原则上平均不少于30个学分。

第七条 实施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学分学费按学年中学生 实际选定课程规定的学分计收,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代收费、住宿费仍按学年收取。

第八条  学生提前修满学分毕业的,按实际提前的月份数 和每学年在校10个月的时间计算向学生退还专业学费,不足一 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收取专业学费。学生延期毕业的,延期10 个学分以下的,免收专业学费;延期10 个学分以上(含)、20 个学分以内的,按半年计收专业学费;延期20个学分以上的,按一年计收专业学费。

第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外要求加修、辅修专 业或一次补考不及格需重修课程的,在基本学制内免收专业学费,但学校可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条 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 原专业如不一致,学年中第一学期转入的,按转入专业的专业 学费标准收取;第二学期转入的,第一学期按转出专业的专业 学费标准收取,第二学期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原 专业与新专业的专业学费差额实行多退少补。转入专业按人才 培养方案实际补修的课程收取学分学费,转入前按原专业教学 计划规定已合格修完的课程,不得再收取学分学费,学生已修完课程的学分学费也不予退回。

 

第十一条  学生发生申请退学、休学、转学等终止学业需 要退还专业学费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专业学费; 对报到前预缴专业学费且在开学前提出退学的,退还全部预缴 专业学费。对于弄虚做假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入学 的,以及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被学校退学、开除学籍的,不 退还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按照国家和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休学 和因病保留学籍的学生暂不退费,复学后按所修专业的专业学 费多退少补,因病无法复学的按自愿退学办法办理。对体检 查中发现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就读的新生,退还全部专业学费。 全部退还专业学费的,应同时免收学分学费;部分退还专业学 费的,按实际学分学习情况退费。学生在校期间因故死亡的,全额退还当学年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第十二条  省内学分互认的学校、或按合作协议培养的学校学生在外校学习期间,专业学费由学生学籍所在学校收取; 学分学费由授课学校按选课课程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标准不得高于授课学校学生缴费标准。

第十三条  具备实施条件需改按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应由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同级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在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已批准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校调整学分制收费标准,或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监管期满后需要续批的,应按现行学年收费政策规定及培养方案的要求,核算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具体收费标准,召开由相关职能部门、学校教师、学生等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并将相关材料报省发展改革、省财政批准同意后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开公示制度,要在 招生简章和新生录取通知中明确学分制收费方式、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在校内要通过校园网、公示栏、公示墙等多种方式, 将本校各专业学生毕业必修、选修和重修学分数及收费标准、 退费办法、学分制收费管理等有关内容及收费投诉举报电话等 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监督,增强收费的透明度,收费事项变要及时变更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学校可按照自身管理要求,定期将学生当年按照学分制缴纳学费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告知本人。

第十五条 学校要加强教学设施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建立学分制教学管理与收费管理相衔接的软件平台,积极完善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后勤保障、财务管理等多项制度,严格遵守学分制收费有关规定,保证学分制教学管理及收费工作的正常运转,确保教学秩序稳定、学生管理秩序稳定、收费秩序稳定。

第十六条 学校收费接受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学分制收费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执行。未实行学分制和未按学分制收费的学校仍执行学年制收费办法。

第十八条 学校收取学费,需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实行财政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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