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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服务指南(20200620更新)
2020-06-22 14:19  

  

一、 学校个人所得税管理模式

(一)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

(二)学校代扣代缴方式

(三)纳税人自行年度汇算清缴

(四)在职职工及其他人员收入扣税方式

二、个人综合所得主要计税公式

(一)居民工资薪金

(二)居民全年一次性奖金(一年只能使用一次)

(三)居民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三、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一)个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和标准

(二)专项附加扣除填报

四、免征、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一)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适用范围

(二)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三)其他主要专项扣除

 

 

一、 学校个人所得税管理模式

(一)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其中第一项至第四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所得并称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全年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学校代扣代缴方式

作为扣缴义务人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由计划财务处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根据税法规定对个人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学校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

(三)纳税人自行年度汇算清缴

1.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纳税人申请退税。
  
2.纳税人可通过手机免费下载 “个人所得税”APP或者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官网(http://www.chinatax.gov.cn/)注册个人纳税信息,进行办税处理。

3.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每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对上年所得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具体的操作流程与时间以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为准。

4.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如实及时。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如未依法如实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可能面临税务行政处罚,并记入个人纳税信用档案。

(四)在职职工及其他人员收入扣税方式

1.在职职工

1)在职人员由学校统一发放的工资、绩效等各项应税收入(如补发工资等)由当月参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2)由学校发放的评审等劳务费用(除稿酬所得)的各项应税收入不单独计税,统一并入下月工资中合并计税,计税标准参照工资、薪金所得;由学校发放的稿酬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3)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在职职工在校外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由收入取得单位代扣或个人自行申报。

2.其他人员

1)非学校职工的其他人员取得劳务费,税费由学校代扣代缴,或者纳税人提供完税劳务发票。

2)其他人员的收入(劳务费、咨询费等),发放时根据收入性质参照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计税。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第二部分第三项),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二、个人综合所得主要计税公式

(一)居民工资薪金

现在的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累计预扣法,所以要用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规定的税率。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元

3

0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252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69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31920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5292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85920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181920


1.工资薪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5000元/月)—累计专项扣除(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等)—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本年累计到当前月份的职业年金个人部分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2.举例

1)例一:职工张三2020年 1 月工资 15000 元,2020 年 2 月工资 45000 元,2020年 3 月工资 15000 元。已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填报个人专项附加扣除,其中子女教育每月扣除 1000 元;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每月 1000 元;赡养老人支出每月可以扣除 2000 元。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等每月缴纳 3000 元。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每月 200 元。

2020年 1 月:

应纳税所得额=15000—5000(累计减除费用)—3000(累计专项扣除)—4000(累计专项附加扣除)—200(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2800 元

应纳税额=2800×3%=84 元

2020年 2 月:

应纳税所得额=60000(累计收入45000+15000)—10000(累计减除费用)—6000(累计专项扣除)—8000(累计专项附加扣除)—400(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35600 元

应纳税额=35600×3%—84(已预缴预扣税额)=984 元

2020 年 3 月:

应纳税所得额=75000(累计收入)—15000(累计基本减除费用)—9000(累计专项扣除)—12000(累计专项附加扣除)—600(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38400 元

应纳税额=38400×10%-2520-1068(已预缴预扣税额84+984)=252 元

由于3月开始累计预扣预缴收入超过36000元,预扣率累进至10%,本年余下月份按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对应的累计预扣预缴收入调整预扣率。

2)例二:职工李四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8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1500元,2019年初未填报专项附加扣除。其工资按月应预扣预缴个税,应纳税额分别为:
    2019年1月:(8000-5000-1500)×3% = 45元;
    2019年2月:(8000×2-5000×2-1500×2)×3%-45(1月已扣个税)=45元;
    2019年3月:(8000×3-5000×3-1500×3)×3%-90(1-2月已扣个税合计)=45元;
    以此类推乙职工4-10月每月扣税均为45元,累计至10月已预缴个税450元,
   2019年11月,乙职工在个人所得税APP上填写了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根据税法政策,乙职工从2019年1月起应享受每月1500元的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11月该职工应预扣预缴个税,应纳税额分别为:
11月:(8000×11-5000×11-1500×11-1500×11)×3%-450(1-10月已扣个税合计)=-450元;
根据税法政策,当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乙职工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进行退税。
12月:(8000×12-5000×12-1500×12-1500×12)×3%-450(1-11月已扣个税)=-450元。
    在不考虑劳务报酬所得等其他三项综合所得的情况下,李四需要在次年(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间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进行退税。

(二)居民全年一次性奖金(一年只能使用一次)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的,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以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为标准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见下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元的

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

 

 

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居民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下表),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劳务报酬预扣预缴应纳税额(4000元以内)=(劳务报酬-800)×20%

劳务报酬预扣预缴应纳税额(超过4000元)=劳务报酬×(1-20%)×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注:同一劳务事项按月计税,不同劳务事项按次计税。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三、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一)个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和标准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对应纳税收入在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扣除的具体标准和主要规定如下

  

 

 

 

 

 

 

 

 

 

 

 

 

 

 

 

 

 

 

 

 

 

 






(二)专项附加扣除填报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的文件精神:
    1.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涉及个人隐私,请各位教职工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手机APP或者国家税务总局官网(http://www.chinatax.gov.cn/等途径进行申报扣除。

2.新的税法强调个人纳税的义务性,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由纳税人自行填写,个人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故意填报虚假信息避税会被记入纳税人信用记录,有关部门将实施联合惩戒。

3.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请在发生变化的当月月底前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APP修改相关信息,计划财务处正常情况下在下月上旬从税务系统客户端采集下月我校教职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据以计算报给税务部门。

4.专项附加扣除的注意事项:

1)各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扣除方式一旦选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2)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年中发生变化的(如子女教育等),应当及时在申报系统中修改。

   (3)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将无法从税务系统中获取相关信息,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4)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需按规定留存相关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自行保存五年。

   (5)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在纳税人本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本年度扣除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四、减免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一)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适用范围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主要规定

1.适用范围。根据湘政发〔2019〕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文件精神,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80%个人所得税。所得,包括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如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只能以一种身份享受上述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不得叠加享受。

2.办理程序。纳税人如符合上述情况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请在个人所得税APP中“个人 中心”—“个人信息”—“可享受税收优惠”中选填符合自身情况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将纸质证明,如残疾人证、烈属证等复印件交计划财务处会计核算科。

(三)其他主要专项扣除

1.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税人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保单上有“税优识别码”的可以在税前扣除。扣除上限为200元/月。

由于税务政策变化较快,可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公众号等及时了解政策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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