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普通高校,厅委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管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九项规定》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严控“三公”经费预算管理的通知》(湘财预〔2013〕46号)等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三公”经费管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加强“三公”经费管理,是规范政府财政预算、降低行政运行成本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廉洁型、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央明确表示,本届政府任期内“三公”经费只减不增,并制定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今年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也对“三公”经费开支过大提出了明确的整治要求。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厉行节约、勤俭办教育的方针,站在讲政治、讲纪律的高度,完善制度,强化预算,加强监管,严控“三公”经费等行政开支。
二、严格界定范围,全面准确反映“三公”经费支出。
1.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主要包括餐费、住宿费和交通费等。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保险费和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3.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开支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和培训费等支出。
部分单位存在会计科目混支混用现象,将公务接待费在会议费、培训费中列支等情况较为普遍,也有将差旅费中的住宿费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的情况。各单位要全面准确把握“三公”经费的内涵和范围,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单位与“三公”经费相关的支出。各高校要准确、严格区分行政管理支出和教学、科研业务支出,严禁在教学、科研业务支出中隐匿“三公”经费等行政支出。
三、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
未来5年内,各单位“三公”经费预算原则上不再增加。各单位要从紧开支“三公”经费,尽量压减,不得超预算开支,不得调剂其他资金用于“三公”经费,不得从省财政追加资金及中央补助中开支“三公”经费,做到“三公”经费决算数不超过当年预算数。在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追加“三公”经费。各单位要严格审批程序,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无关的费用。严格公务接待标准,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严禁私客公待,严禁变相安排公务接待,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贵重礼品和纪念品等。严格按规定配备公车,从严控制公务用车经费开支。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严禁以考察、学习、研讨、培训等名义,组织或参加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公款出国(境),不得由下属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不得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
四、加强监督审计,建立“三公”经费管理长效机制。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和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等管理制度,细化具体规定,严格审批控制,把“三公”经费支出责任合理分解落实到分管领导、内部处(科)室和责任人,加强经费节约的考核,确保“三公”经费科学配置、合理开支。各单位每年要对“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对照年初预算进行内部稽查,并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单位纪检、审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坚持定期对单位“三公”经费帐目进行内部审计,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提出整改措施,进一步规范“三公”经费管理。我厅将不定期对各单位规范和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认真执行本规定或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情节轻微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进行通报批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湖南省教育厅
2013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