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城院发〔2019〕67号
关于下发《湖南城市学院预算内财务支出
审批权限表(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湖南城市学院预算内财务支出审批权限表(修订)》已于2019年11月12日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施行。
湖南城市学院
2019年11月20日
湖南城市学院预算内财务支出审批权限表(修订)
(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
一、支出审批注意事项
1.强化“三重一大”党政联席会、处务会集体决策制度。各单位预算编制(调整)、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党政联席会、处务会集体研究决策,2000元(含)以上的日常运行经费、专项经费支出审批,由学院党政联签、机关教辅正副职联签;各单位负责人应定期向党政联席会、处务会报告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
2.切实加强校领导对分管或联系单位经费使用的监管权。各单位负责人必须将本单位经费预算编制(含绩效目标)、资金使用等,按事前、事中、事后各阶段及时向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汇报,经批准后执行。
3.加大审计巡查力度,强化预算刚性,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学校纪委、审计应不定期组织对各单位年度预算经费、创收经费等的使用,进行巡查、审计,审计巡查情况向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报告。
4.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财务管理。学校各类经费管理、使用负责人,要自觉学习并掌握财经法规,确保有限经费用实用好合规。
二、支出审批分类
(一)日常运行经费审批
部门名称 |
一级审批 |
二级审批 |
金 额 |
审批人 |
金 额 |
审批人 |
行政教辅 |
10000元以下(含) |
单位负责人 |
10000元以上 |
分管校领导 |
二级学院 |
10000元以下(含) |
学院负责人 |
10000元以上 |
联系校领导 |
1.日常运行经费:行政部门办公业务费;二级学院教学业务费、学生活动费、学风建设费;
2.经二次分配后的实习经费、实验室耗材费、创收分成、代管经费按“日常运行经费”支出审批。
(二)专项经费审批
部门名称 |
一级审批 |
二级审批 |
三级审批 |
四级审批 |
金 额 |
审批人 |
金 额 |
审批人 |
金 额 |
审批人 |
金 额 |
审批人 |
行政教辅 |
5000元以下(含) |
行政教辅单位负责人 |
5000元至 50000元(含) |
分 管 校领导 |
50000元至 100000元(含) |
分管财务 校领导 |
100000元以上 |
校长 |
二级学院 |
5000元以下(含) |
学科、专业、平台、基地、实验室等专项:项目负责人、学院负责人 |
5000元至 50000元(含) |
联 系 校领导 |
50000元至 100000元(含) |
分管财务 校领导 |
100000元以上 |
校长 |
其他专项:学院负责人 |
一次性支出5000元以上的专项经费,经计划财务处主管核算副处长审签后,报主管(联系)校领导审批。 |
1.专项经费主要指部门运行经费、发展经费;借支、退付履约保证金、质保金等往来款参照专项经费审批程序;学生零星退费由计划财务处分管收费领导审批;挂账重付由计划财务处经办会计及核算科长审批。
2.没有进行二次分配的专项经费,一级审批中还需经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三)科研经费、教研教改经费审批
一级审批 |
二级审批 |
三级审批 |
金 额 |
审批人 |
金 额 |
审批人 |
金 额 |
审批人 |
30000以下(含) |
项目负责人 |
30000元至100000元(含) |
主管单位负责人 |
100000元以上 |
主管校领导 |
1.科研、教改项目按批复文件或经学校相关主管单位批准后的预算项目明细执行;
2.设备、图书购置采购等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3.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经费预算或合同要求执行,各类项目检查时,计划财务处只负责提供原始支出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