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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创收分配管理办法
2019-08-20 10:47  

湘城院发【201753

 

创收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二级学院、机关处室(下称部门)创收行为,加强创收收入分配管理,完善激励机制,严肃财经纪律,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湖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相关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创收收入,是指学校各部门在完成正常工作职责任务的前提下,利用学校资产(含无形资产)、资源,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其他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教职工个人不得利用学校资产、资源进行创收活动。

第三条 各部门利用学校资产、资源开展的创收行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与学校相关管理制


规定,确保学校正常运转与资产安全,切实维护学校利益。

第四条 各部门不得将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服务列入有偿服务。除继续教育学院外,其他部门不得进行学历教育培训创收。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是学校教育事业收入,不予分配。

第五条 各部门针对本校学生的服务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收费政策,切实落实学生自愿和非盈利原则,并公示收费标准。

第六条 学校创收管理由计划财务处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监管,其中:纪委监察处负责受理举报与投诉,资产处负责资产出租出借监督管理,审计处负责项目审计。

第二章  创收收入管理

第七条 部门创收收入是学校资金来源的组成部分,所有收入均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根据《湖南城市学院部门创收收入分配表》,按规定比率在学校和主办部门之间进行分配,贯彻成本补偿原则。

第八条 学校教学、实验、办公等场地临时性出租出借,由主管教学工作校领导审批,其他场地的临时性出租出借,由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各部门开展的其他创收项目,必须向计划财务处申报,由计划财务处汇总后报学校审批。具体申报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申报理由、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支计划、经济效益分析等。创收项目经学校审批后,如同一项目再次进行收费,且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支计划、经济效益等相关情况未发生变化,原则上只要求到计划财务处进行备案,不再要求进行申报审批。

第九条 创收收入分配,根据收入到账情况进行结算并下达使用计划指标,按相关程序审批并纳入年底学校总预算。

第十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各部门党政负责人是本部门创收收入管理、分配的第一责任人,应督促创收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不得截留、坐支和公款私存,并对创收收入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各类创收项目收费标准,必须遵守物价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强制收费。创收收费原则上使用由计划财务处统一购领、开具的合法票据。计划财务处委托代收的项目,应办理有关票据领用登记手续,按规定销票缴款。若联合服务项目收入主体非我校,则由对方出具合法收费票据。

    第十二条 各部门与外单位商谈的各类创收合同,应严格按照学校合同签审规定、流程执行,非特别授权,部门不得擅自签订合同。合同原件送计划财务处、法律顾问室留存。

第十三条 在学校领用和开具的各类创收收入涉税发票、创收收入个人所得税,由计划财务处代扣代缴税款。

第三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四条 创收成本费用是指开展创收活动而发生的合理支出,包括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交通费、资料费、材料费、邮电费、水电费、学生活动费、课时费、劳务费、加班费、监考费、评审费、招生费、设备购置费、设备维护费、设备与场地使用费和聘用人员支出、税费及附加等。

第十五条 部门开展创收活动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应严格按照学校财务支出审批办法履行相关手续,并取得各类合法合规的票据进行报账,涉及资产购置的还应按程序履行招投标和验收入库手续。

第十六条 创收成本费用中劳务费、加班费、课时费等经费的发放标准,要严格执行学校相关规定,不再计入绩效工作量;学校未做规定的,由部门研究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创收项目中如需开具税务发票的,相关税费及附加由创收部门负责。

第四章 部门分成管理

第十八条 创收部门必须制订本部门创收收入管理分配办法,提交部门会议审议后,在本部门公开并执行。

第十九条 部门创收项目收入按《湖南城市学院部门创收收入分配表》规定的比例分配,表中未列示的创收项目收入,参照同类创收项目的分成比例,没有同类可参照的创收项目经学校另行审批后方可分成。《部门创收项目收入分配表》,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经研究后可进行调整公布。新开展的教学、科研服务等创收项目,可适当给予培育期并提高部门分成比例,具体办法由部门申请,学校审批。

第二十条  部门分成实行项目管理,超支不补,结余留用;支出报销按学校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部门分成支出应遵循勤俭节约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经费开支除弥补相关成本费用外,主要用于硬件设施添置、维修、维护,人员培训和弥补运行经费不足(三公经费除外)等方面。

第五章 处 罚

第二十二条 对不按规定乱收费,责令部门退还,拒不执行者按教育乱收费相关制度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收入未按时上缴学校者,除责成上缴外,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日万分之五的资金占用费扣款,超过30天以上者,按“小金库”论处。对隐匿收入等,按“小金库”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未经批准私自利用学校资源进行创收的个人、单位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处理。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五条 委托代收缴费日期:一次性收费、临时性收费在收费完成一周内为规定缴费日期(法定节假日可顺延,不含寒暑假,下同);技术咨询、服务费类收费在实施收费行为一月内为规定缴费日期。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一律不承担由各部门所开展的各类创收项目的意外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学学院的成教收入、培训费收入,科研项目收入,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实行财务目标管理、财务独立核算的部门收入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部门募集的捐赠收入按捐赠者意愿支出,捐赠者未明确用途的,全部由学校支配使用,学校给予适当的工作经费补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城市学院收入分成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湖南城市学院创收收入分配表》

                         

 

 

                        湖南城市学院

                        2017511

湖南城市学院创收收入分配表

序号

项目

分成比例(%)

备注

学校

部门

教学服务类

 

 

 

1

非学历教育培训

20

80

不含继续教育学院

2

经学校批准在校外办班、联合办学、技术培训

10

90

不含继续教育学院

3

练琴费

40

60

收费标准按《湖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资产资源利用类

 

 

 

4

开展检查、检验、实验、测试、化验、分析等有偿服务收入

40

60

大型仪器共享有偿使用服务收入按《湖南城市学院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执行

5

版面费

85

15

部门分成不承担办刊成本

6

计算机上机

 

 

计算机专用教室课余时间开放,每台每年50元上缴。收费标准按《湖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7

演播厅、体育场(馆)、活动中心、会议室等场所租用

30

70

对外开放按标准收取场地租赁费

8

承接社会考试组考

20

80

签合同并送相关部门留存

9

校园停车收费

20

80

部门负责系统维护等

10

临时性资产出租出借

50

50

 

其他服务收入

 

 

 

11

补办校园卡

30

70

其他如学生证、火车优惠卡等卡证补办,按购卡(证)成本收取,学校不赢利。

12

档案查证

40

60

 

13

图书馆复印等

40

60

公示服务项目、价格

14

一卡通维护管理

20

80

系统使用管理费、新增师生免费办卡,由经营商户按其营业额的6‰支付

15

图书馆电子阅览室

40

60

 

16

其他

 

 

全额上缴后,按规定申请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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