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湘财库[2012]8号)和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执行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有关事项通知》(湘教通[2012]193号)精神,结合我校财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在职在编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教职工)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个人贷记卡。
第二章 公务卡的开立
第三条 公务卡开立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由教职工以个人名义申请,经学校计划财务处和人事处审查、由银行审定制发。教职工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务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一)公务卡由教职工所在部门负责统一申办,部门指定经办人到学校计划财务处领取申请表。
(二)持申请表到学校人事处确认教职工个人收入情况,并将申请表和身份证复印件交学校计划财务处。
(三)学校计财处将申请资料报送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按规定程序审核申请人开卡资料并制作公务卡。
(四)代理银行将办妥的公务卡及相关资料发送给教职工,并将相关信息传送到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
(五)教职工在领到公务卡(包括毁损补卡、挂失补卡等)后,须由本人用预留电话向4008200588办理启用手续。完成启用手续后,公务卡方可使用。
第三章 公务卡的使用管理
第五条 公务卡属于银联贷记信用卡,透支信用额度有限额。额度数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告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务卡只限持卡人使用,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公务卡遗失时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挂失(电话或就近直接到代办银行营业网点书面挂失)。
第七条 持卡人在未办理公务卡消费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持卡人个人消费行为。公务卡公务支出不允许透支提取现金,对透支提取现金的行为,视同个人消费行为。公务卡消费所产生的债务、费用等由持卡人负责。
第八条 发卡行负责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持卡人负责公务卡日常结算对账。
第九条 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持卡人应按要求及时清理公务卡项下的债权债务,结清余款并办理销户等手续。
第十条 人事处负责将在职教职工变动信息及时告知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负责告知发卡行办理申办或销户等手续。
第四章 公务卡的结算与报销管理
第十一条 公务卡结算是指学校教职工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审核报销还款的结算方式。
第十二条 凡属于《通知》中强制结算目录范围内的支出,都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具体包括零星办公用品费、书报杂志订阅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第十三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业务。工资、津补贴、奖金等工资性支出通过个人工资卡结算,日常商品服务支出通过公务卡结算。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部门(单位)负责人和计划财务处审批同意后,可以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确需发放的慰问金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二)支付非本校教职工的个人劳务费、讲课费、咨询费等支出。
(三)在县级以下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四)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零星支出,如过路过桥费、签证费、快递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支出。
(五)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六)其他经计划财务处以及主管财务校长批准的特殊情况支出项目。
(七)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横向科研课题经费,暂未纳入公务卡结算范围,既可使用公务卡结算,也可用其他方式结算。
第十四条 教职工在公务结算时,应尽可能选择具备刷卡环境的商家和服务单位,同时须取得银行卡刷卡凭证(pos机小票)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五条 公务卡消费的报销:
(一) 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应在帐单日前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持卡人报销时需提交发票和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证,并按照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办理。
(二) 如因特殊情况,报销既有现金消费又有公务卡消费,应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分开填制报销凭证审批报销,其经费通过公务卡往来。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由本人先行垫付,日后按正常报销手续冲账报销,以免逾期付息。
(三) 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对不符合规定的消费和超出报销标准的部分,以及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相关费用支出,由持卡人承担。
(四)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计划财务处。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规定,加强公务卡的管理,严格公务消费的审批。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对违反银行卡使用管理的行为,由持卡人负责。
第十七条 公务卡消费以及取现出现透支,使用者必须按照银行结算要求于帐单日前将不低于透支的额度还入卡中。学校不承担透支行为引致的经济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财政部门若出台新的公务卡管理办法,则依照新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城市学院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