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任务:依法多渠道组织收入;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加强预算绩效考核;科学配置学校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加强资产管理,保证资产安全,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机构管理,校属二级核算单位管理,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基金管理,资金管理,资产管理,年终决算、财务报告与财务清算,财务档案管理,财会队伍建设、财务监督与财务公开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对各项经费实行统一分配,归口管理;会计核算实行分级审批,集中核算。
第六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学校党委的决策,组织领导学校财务工作,行使财务管理职权。
第七条 学校分管财务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学校财务工作,负责组织管理财务日常工作,决定有关财务事项,确保学校财务工作安全、有效、有序地运行。
第八条 学校成立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协调学校的财经工作。对学校的经济决策及财务管理中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决策。
第三章 财务机构管理
第九条 学校设置计划财务处,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和学校财务决策。计划财务处是学校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十条 计划财务处主要工作职责为: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参与学校的重大经济决策。
2. 根据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编制学校财务预算并组织实施。
3. 积极筹集资金,确保学校正常运行和发展所需经费;加强资金的平衡调度,规范资金运作,保证资金安全。
4. 负责全校各类收入、经费、往来款项、代管经费以及贷款等的管理与核算。
5. 负责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日常核算工作,配合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做好各项资产的管理工作。
6. 负责委派会计到二级独立核算单位管理财务业务,监督和检查二级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汇审二级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报表。
7. 负责编报学校的月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做好财务相关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为各级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财务信息。
8. 负责组织财务人员开展政策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负责会计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年检工作。
9. 负责按照规定建立财务档案,及时移交相关的财务档案;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财务档案,在规定的保管期限到后负责销毁有关财务档案。
10.办理学校其他财务工作。
第十一条 除学校设立的计划财务处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设置财务机构。需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委派会计人员的编制、考核归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委派会计的人员工资、福利、经费成本由受派单位负担。
第四章 校属二级独立核算单位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校属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所属行业的会计法规和制度,遵守学校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校属二级核算单位可结合本单位情况,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校属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原则上可执行本单位所属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帐薄、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四条 校属二级独立核算单位法人领导本单位财务工作,并对本单位财务工作负责。委派会计代表学校财务负责本单位所有经济业务的核算与监督,参与本单位重大经济决策,真实完整地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
第十五条 校属二级独立核算单位要按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的资金使用、节余分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按时编报和上报财务报表和决算报表;负责建立和保管好本单位财务会计档案,并及时移交学校。
第十六条 校属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相关资金结算管理办法,任何单位未经学校财务批准不得在银行开设账户。无论资金来源渠道,所有收入都必须进入经学校批准的单位公用账户管理,否则一经发现,学校按“小金库”论处。
第十七条 校属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有关规定,严格按规定核算、扣缴各种税费。在学校统一安排下,接受学校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审计、财务、税收、物价等工作检查。
第十八条 校属二级独立核算单位的人员工资、福利费、养老保险费、工会经费和公积金等必须按照学校批准的标准提取和使用,不得擅自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其执行依据要报学校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 校属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学校收入分配办法及经营目标的相关规定,其收入要按规定比例或经营责任目标上缴学校,不得拖欠。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预算分为部门教育经费预算和基建预算,并按照“统筹管理、分级编制、权责结合”的管理体制,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编制年度财务预算,要本着“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确保重点、收支平衡”的总原则。预算要坚持全面性、稳妥性、科学性、绩效性原则。预算要着眼学校长远发展,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发展目标制订预算框架,“保重点、保运转”,保证学校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二条 学校预算要保证事业目标完成,要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对预算执行和完成结果进行全面追踪问责,建立与预算分配和绩效工资相对应的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学校预算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等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校收入主要分为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所有收入要坚持“收支两条线”,由计划财务处统一收取、管理、核算。各项收入要纳入学校预算,统一分配、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部门擅自将收入纳入“体外循环”,严禁部门私设“小金库”、“账外账”等。
第二十六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管理收费的职能部门。学校各类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要依据国家相关政策,由计划财务处申报并办理收费许可证。学校其他部门不得自定收费项目、随意变更收费范围和标准,不得任意减免各项应收费和自行收费。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进行收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项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使用合法票据收取。学校非税收入要及时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二十八条 学校收费要严格执行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其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严格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规定执行,并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学校涉及学生的收费项目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按照规定的方式将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学生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财政、物价、审计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计划财务处要加强对各类收款收据、发票的管理。学校收入所使用的票据,均由计划财务处统一按合法程序购买,并指定专人管理,设立票据领用登记册进行登记。
第三十条 学校所有科研经费收入、部门各种收入都要先进入学校账户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然后再按学校相关规定与协议进行分配。具体分配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七章 支出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支出是指为开展教学、科研等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学校支出分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五类。
第三十二条 学校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与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制定开支标准。
第三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管理支出的职能部门。学校全部支出要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计划财务处严格按学校预算规定的用途、金额进行支出,不得随意变更预算资金用途,不得超支使用预算。
第三十四条 学校支出要坚持“用钱造计划,开支依预算,报销按规定”的财务支出管理原则。所有支出报销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有学校内部经手人、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字,并严格按照经费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购置各种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图书资料等物资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三十五条 支出的审批要遵循如下原则:
1.预算管理原则。审批经费支出,要以当年学校给各部门下达的预算项目、额度为基准,不得审批超预算和无预算项目的经费。
2.分级审批原则。根据业务范围和金额大小,分级确定审批人员,审批权限,逐级进行审批。
3.回避原则。部门负责人借款或报销支出时,须由主管领导审批;校领导借款或报销支出,由校长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超出校办负责人签批权限额度的,须校长签批。校长、书记借款或报销支出互相签批。
4.责任制原则。各级审批人在审批经费支出时,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坚持专款专用和经费开支标准,并对所审批经费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
5. 全程监控原则。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经济事项事前、事中和事后监控,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或虽已履行了审批手续的经费,如不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的,计划财务处均不得办理。
第三十六条 支出的审批权限与程序。各级审批人在学校规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签证审批,并对审批的内容负相应责任。若授权他人签批本级预算支出的,需报上一级审批人审定并书面通知计划财务处后,被授权人方可在授权范围、时限内签批。往来借支款项的审批,与支出的审批程序一致。
第三十七条 支出的具体审批权限另行制订。
第八章 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规定建立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事业基金是指学校从收支节余中按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资金。专用基金是指按照规定从收支节余中提取或者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九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基金的使用应遵循“先提后用,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当年收支结余分配后的净结余,可按照一定比例分别建立事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学校按学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学生困难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
第四十条 其他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设置和提取。
第九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财务要严格执行国家现金与有价票证管理制度,相关有价票证的购入(印制)、发出、收回与注销,由计划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详细记录,保证其收、支、存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四十二条 学校财务要建立和完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条例。学校财务要借助银行卡、网上银行等手段,实行资金的电子划转,最大限度地减少现金流动,凡要求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一律要求使用公务卡结算。
学校财务要切实加强现金日常管理,库存现金量不得超过规定限额,定期清点库存现金,对于长短款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不得以白条抵库。现金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四十三条 学校财务要严格往来资金使用审批制度,加强往来资金的管理,减少不合理资金占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强对借入资金的管理,防范财务风险。往来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资产是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五条 学校资产不分资金来源,不论调入、馈赠、自制、新建、购置等都要纳入学校资产管理范畴。对于接受捐赠的物资,学校财务要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证定价和入账;对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要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各类物资采购实行计划管理。物资采购要遵循“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勤俭办事”的原则。年初各部门要认真编制本部门的物资采购计划,并纳入学校预算。物资采购需实行政府采购的,必须通过政府采购部门实行政府采购。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计提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对应收及预付款项进行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固定资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存货、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学校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资产处置收入应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章 年终决算、财务报告与财务清算
第五十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分月报和年报,月报为基本数据报表,年报需附带财务报表分析说明。
第五十一条 学校财务每年报账截止时间为当年十二月二十日,并组织决算。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年终决算包括:完成财政拨款的清理;完成各项收入的收缴;完成二级核算单位、目标考核单位、创收部门上缴任务的清缴;对相关资产进行盘点,清点货币资金、核对财产物资账;核对、催收往来款项;核对会计账目,结转收支余额;编制年度决算报告。决算报告要提交学校“双代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 学校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经批准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要及时进行财务清算。进行财务清算时,学校应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清算工作组,对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第十二章 财务档案管理
第五十三条 财务档案管理要遵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学校关于档案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财务档案应由专人保管,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采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电子信息档案,由系统管理员负责会计电算化档案的备份、管理、移交,除采用磁盘、光盘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外,还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第五十五条 学校财务要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保存的财务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需经学校财务负责人签批,已装订的档案不得拆散原卷册,并应限期归还;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时,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五十六条 财务档案的保管年限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会计电算化档案与手工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致。保管期满的财务档案,由档案管理员向学校财务负责人提出销毁意见,编制财务档案销毁清册。实施销毁时,应当由学校档案机构、财务、审计、监察派员监销,并将监销情况报告学校领导。
第十三章 财会队伍建设
第五十七条 学校财务人员应当遵守会计职业道德,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热爱本职工作,并具有相应的上岗资格。学校财务人员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专业技术职称,并享受专业技术人员待遇。
第五十八条 学校要把财会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不断充实财会队伍,有计划、分步骤地配备高层次、高素质人员,改善财会队伍结构,提高财会队伍的整体水平。
第五十九条 从事学校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年度继续教育和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会计人员的考核、晋级及奖惩应由人事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进行。
第六十条 为增强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全面熟悉本职工作, 学校财务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财务人员轮岗制度。财务部门科级干部、一般会计人员和委派会计人员在同一岗位上工作六年的原则上要求轮岗。
第六十一条 学校财务要加快财务信息化建设,创新财务手段,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推进财务管理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实现统一核算和实时监控。计划财务处要设置专门岗位,配备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财务信息安全。
第十四章 财务监督与财务公开
第六十二条 财务监督要贯彻财经法规与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绩效性;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成本效益性;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六十三条 学校财务按相关规定对学校的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报销单据不予受理;对审批手续不规范、不完整的财务收支业务,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对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对违反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不予办理,并予以制止和纠正。对财务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财务规章制度情况严重的,要提交学校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财务要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学校财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以及财务部门内部在处理经济业务过程中既要相互联系,又要相互制约。保证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学校财务要严格会计业务处理程序,规范会计凭证编制方法、传递程序;健全会计凭证复核和会计监督程序等。
第六十五条 学校财务的分工与业务办理必须体现岗位牵制原则。学校财务机构内部分工要明确具体,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以防止工作中的失误和弊端。预留的银行印鉴章必须分开保管,不得由会计或出纳员一人统一保管。各岗位会计编制的会计凭证必须有稽核人员负责复核。会计人员不得兼管实物保管工作、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十六条 学校财务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税务等部门的监督;审计处对学院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监督和评价;计划财务处对独立核算的院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各单位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十七条 财务公开是校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规章制度,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教育收费及管理情况,校内津贴和补助标准、发放办法,住房资金使用情况等。学校财务要通过公告栏、学校网站、“双代会”报告、通知、会议等多种形式做好财务公开工作,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发布的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湖南城市学院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