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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经费立项管理办法(试行)
2013-07-04 19:37  

湘城院政〔2007〕124号

 

 

为了加强学校财务预算管理,增强资金调配和经费开支的科学性、合理性,提高办学资金的使用效益,杜绝资金浪费现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立项范围

(一)教学设备购置、行政设备购置、家具购置、图书资料购置等专项经费,由主管部门提出全年或阶段购置计划;基本建设专项经费、专项修缮经费、绿化、师资队伍建设以及“四重建设”(重点专业、重点科研、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经费按项目逐一立项。

(二)已立项的项目,因各种原因需要调增计划的,必须办理增加经费立项手续。

二、立项程序

(一)职能部门(以下称主办部门)或经费使用部门提出申请,书面陈述立项依据、立项原因,进行初步的可行性分析和投资效益分析,并填写《湖南城市学院经费立项审批表》。

(二)主办部门将申请立项的资料,包括《湖南城市学院经费立项审批表》,送计划财务处初审。

(三)计划财务处将初审申请材料呈报分管校长批示。

(四)经分管校长批准的立项项目,立项金额在5万元以上,计划财务处将有关申请材料送校长批示;立项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内,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立项金额在20万元以上,提交学校党委会议研究。

(五)立项申请时间原则上在每年第一季度,预算外立项的,经校长签字后可先办理预立项,其他立项程序由主办部门补办。 

三、立项项目管理

(一)学校对立项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每月初,有项目需启动的部门需报申请到计财处,计财处根据学校资金情况以及项目的轻重缓急会同审计处初步审定实施对象。对于项目实施预计超过5000元项目,原则上报校长办公会审定详细预算后实施。计财处根据审定结果下达预算执行指标。

(二)经批准立项并下达预算执行指标的项目,应严格按项目经济内涵、经费额度、办事程序办理。不能立甲项,办乙事,也不能搭车办事。不能突破审定经费额度,有特殊情况需突破经费的,必须办理追加经费立项手续。要按办事程序办理,凡需招投标的必须实行招投标。

(三)学校对已完成项目,实行报告制度。项目完工时,主办部门应到计划财务处领取完工项目情况报告表,填制好后交学校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

(四)项目经费结余的处理。项目完工后,如有经费结余,应全部上交学校,不能用于其他开支。

四、其他

(一)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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