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城院政[2005]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技术效益和经济效益,保障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是指教学仪器设备、科研仪器设备和行政设备,它们是学院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是保证完成教学、科研、管理任务的必备条件之一,各部门要坚持厉行节约的方针,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提高设备使用效益,延长其使用寿命。各相关人员有保管、使用仪器设备的责任和权利。
第三条 学院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实行院、部门二级管理体制。全院仪器设备的整体管理归口资产与校园管理处,资产与校园管理处会同教务处、科技处按仪器设备的属性实行具体管理,各部门指定专人管理本部门仪器设备。
第四条 我院仪器设备按特性和价格分为下列二类:
1、固定资产类
(1)单价在5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物资;
(2)单价不足50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3)单价不足500元,但属稀有的物资;
(4)在维修中添置的零部件达到了上述标准的物资。
2、非固定资产类
(1)单价在50—500元,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可以独立使用的物资;
(2)单价虽不足50元,学院认为应统一规范管理的物资。
第五条 不论经费来源,只要是用于教学、科研、管理的仪器设备,均属于学院财产,应进行财产登记,并统一归口资产与校园管理处管理。
第二章 计划、购置及验收
第六条 仪器设备经费使用的原则:突出重点、保证必需、综合平衡、合理安排。
第七条 制定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主要依据:
1、学院发展规模、专业设置、教材、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实验内容;
2、院系发展规划和已确定的非一次性的科研、技术开发任务;
3、现有人力、物力、财力、房屋设施和能源状况。
第八条 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的制定:
1、根据学院年度财务预算确定的仪器设备费制定购置计划。
2、通盘考虑,讲究效益。在申报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时,须分别列出每台件仪器设备所能补充完善的实验或能增开的实验项目及用途。
3、购置计划必须详细写明仪器设备、器材的名称及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生产厂家、供货日期。
4、仪器设备的年度购置计划,应由需求部门提出,经专家或本部门领导集体研究,本部门分管资产负责人、行政一把手签字后,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再经相关职能部门行政一把手和主管院领导、院长审批后(必要时,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方能生效。
特殊情况下,须临时添置的计划外仪器设备,亦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九条 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贵重精密仪器和大型设备的购置,必须由需求部门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购置理由、效益预测、选型论证和使用、维护与维修能力等),经相关职能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条 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批准后,由资产与校园管理处按物资采购程序组织订货、采购,相关职能部门和使用部门代表、评审专家共同参与。仪器设备的订货、采购,尽量直接面向生产厂家。
第十一条 购入的仪器设备,从到货之日起,必须在一星期内,由资产管理员会同有关使用人员进行实物和技术验收,并开出验收报告单,然后将实物交保管员保管。仪器设备到货后,若迟迟不验收和保管不善而造成损失者,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实物验收:包括数量、名称、规格、型号是否相符,使用说明书及技术资料是否齐全。验收人应是资产管理员。
技术验收:包括能否正常启动工作,质量性能是否达到标准,有无破损等。验收人应是使用人员。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要按资产与校园管理处统一规定的格式详细填写仪器设备验收单和卡片,并在本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备案。验收单内容大致包括:
1、验收单位、经费来源、验收时间;
2、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单位、数量、单价、总价;
3、生产厂家、销售单位;
4、附件、技术资料、总运管费、发票号。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验收不合格,验收人应及时通知订货部门或订货人。由订货部门和订货人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向供货单位或运输部门提出交涉,办理退、换、赔、补等手续。订货、购货人必须对订货、购货事宜负责到底。
第十四条 未经验收的仪器设备不得投入使用。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负完全责任。
第十五条 购置的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各部门资产管理员依据购物发票、设备卡片、收货报告单进行财产登记和入帐入库,并向资产与校园管理处办理财产核实手续。否则,不予报帐。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需要,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在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验收、使用、维护与维修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加强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
第十七条 各部门对本部门的物资有管理权和使用权,所有权归学院。资产与校园管理处会同教务处、科技处有权对物资进行合理调配、调剂使用。
第十八条 各部门保管员对所保管的物资负全部责任。对物资必须做到分类清楚,排列有序,帐、卡、物、机相符,环境清洁,并做好防潮、防锈、防爆、防火、防盗工作。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入库、出库都应有详细记载,若发现短缺、损坏、变质,要及时报告资产与校园管理处、教务处、科技处、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条 各部门保管员必须做好固定资产分类明细帐和材料分类明细帐,金额增减数据和年度统计报表要准确。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维护与维修按《湖南城市学院仪器设备维护与维修管理办法》执行。计算机在维修中,若需更换显示器、主板、CPU、硬盘、内存条、光驱、显卡等配件,应提交有使用人、部门资产管理员、部门分管资产负责人签字的书面报告,报资产与校园管理处批准后方可更换,且换下的相应配件必须交资产与校园管理处方可报销维修费。仪器设备的维护与维修要有详细记载,并存入仪器设备档案。各部门应将仪器设备的完好情况、损坏情况、维护与维修情况作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能力和实绩的年终考核内容。
第二十二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必须有专门的保管设施和场所,要有专人负责,杜绝事故发生。
1、危险品的采购、提运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门和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2、相关工作人员要有可靠的劳动保护和安全措施。
3、危险品必须在规定的场所内使用,任何人不得外卖、外借、外拿,违犯规定而造成事故,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盛过危险品的容器及废液,必须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流放和抛弃。
第二十三条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要加强技术管理,责任到人,确保仪器设备随时保持良好可用状态。
1、单价在5万元以下的精密仪器设备、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及价值5万元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要有专人管理和指导使用,操作人员必须培训合格,且建立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内容应包括仪器设备出厂的技术资料,从购置报告到报废整个寿命进程中的管理使用、维护、检修及校验等记录和文书资料,使之成为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技术依据。
2、仪器设备所在部门要制定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和严格的安全制度,违反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管理人员有责、有权制止。
3、仪器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组织维修,维修按《湖南城市学院仪器设备维护与维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要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建立领用、借用、报损、报废制度,并报资产与校园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核备查。
1、物资的领用、借用、报损、报废要分别填写领料单、借用卡、报损单、报废单,手续要齐全,记录要准确,并保存备查。
2、对贵重、稀缺的物品,领用人要写明用途和实际需要量,并按规定程序审批。保管员要做好精确计量,杜绝浪费。
3、教职工借用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借用手续,并且借用时间一到必须归还。凡需续借者都要办理续借手续。
4、仪器设备一般不得外借和外租,特殊情况,须经教务处(科技处)、资产与校园管理处、主管院领导批准,并按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财务管理由计划财务处按有关规章制度办理。
第二十六条 实行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奖惩制度。对工作成绩突出,重视开发或增收节支好的先进个人和集体,应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并作为提职晋级的重要考查依据;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损失、丢失和浪费的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或经济上给予制裁。
第四章 报 废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各部门可申请报废:
1、计算机设备使用年限5年以上,年平均使用时数达1500小时以上,故障多,主要性能严重失效,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者;
2、其它仪器设备使用年限10年以上,年平均使用时数400小时以上,故障多,主要结构和零部件严重老化或磨损,性能已不能达到使用时的最低要求,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者;
3、由于意外灾害或事故,严重损坏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
4、正常使用时,自然损坏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
5、修理费超过原值60%以上的仪器设备;
6、继续使用易发生危险的,耗能高、效率低、严重污染环境的,按国家有关政策应给予淘汰的仪器设备;
7、属于淘汰产品,市场已无维修零部件的仪器设备。
第二十八条 学院每年清理一次待报废的仪器设备。
第二十九条 凡拟报废的仪器设备,由所在部门登记造册,填写资产与校园管理处统一规定的报废清单,经部门资产员、分管资产负责人、行政一把手签字后上报资产与校园管理处,资产与校园管理处组织由相关职能部门代表、技术专家组成的专门小组对拟报废仪器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废的仪器设备原值总额不超过0.2万元由资产与校园管理处审批,超过0.2万元但不超过0.8万元由主管院领导审批,超过0.8万元由院长审批(必要时,由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单价在5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的报废,需报湖南省教育厅物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凡报废的仪器设备,由资产与校园管理处回收处理。任何人、任何部门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对报废的仪器设备进行拆改或拆取零部件。报废仪器设备的部门应及时到资产与校园管理处办理注销手续,由资产与校园管理处通知计划财务处,以便核销财务帐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仪器设备中,属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将另行制定《湖南城市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进行具体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校园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办法有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各部门可据此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出更具体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