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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2013-07-04 19:37  

湘城院政[2005]1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是指单台或成套价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调拨、转让、大修、改造、报废等,应作专项申请。

第二章   

第四条  申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遵循下列申购论证审批程序:

1、申购部门填写《湖南城市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申购论证报告》,该报告表格由资产与校园管理处统一印发。

2、申购部门组织初级论证,部门各级主管负责人、行政一把手在论证报告上签署意见。

3、论证报告随同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或补充计划上报相关的主管计划的职能部门和计财部门。

4、主管计划的职能部门会同资产与校园管理处等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综合论证,并签署意见,经行政一把手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再经主管院领导、院长签字后生效。

5、论证报告原件送资产与校园管理处办理购置事宜,购置完成后交学院档案室存档,资产与校园管理处、主管计划的职能部门、计划财务处和申购部门各自保存一份复印件。

第五条  购置申请批准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型号、规格、配置,确因情况变化需要修改,申购部门应提出更改报告,其审批程序按第四条规定办理。

第六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采购,按《湖南城市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到货后,申购部门应积极配合供货商做好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并在拟定的期限内由资产与校园管理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使用单位代表、专家对仪器设备进行及时验收。上述工作必须在订购合同期内完成。凡未按时验收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学院将追究资产与校园管理处、申购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经验收后,如发现质量问题,资产与校园管理处应按合同要求请厂家(公司)在规定期限内维修、调试完好。如果还不能达到技术使用标准,应由资产与校园管理处及时办理退货、索赔手续。

第三章   

第九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由所在部门负责,实行“专管共用、统一调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其管理人员要尽快熟悉仪器原理、构造、性能、操作方法等,并建立仪器设备使用、维护与维修记录制度,管理人员变动时要办理好移交手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建立档案,可形成档案的相关资料必须归档。

第十条  在一年内使用效益为零或使用机时低于50小时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有关管理部门提出报告,经资产与校园管理处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可予以调整使用,并到资产与校园管理处办理好调用手续。

第十一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所在部门必须建立使用与保管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维护与维修和技术安全制度。对于操作难度大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由受过专门训练和考核合格的专职人员操作。

第十二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所在部门,应收集每台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有关资料(包括设备验收单、说明书、购置论证报告、订货原始依据、安装验收记录、维护与维修记录、运行记录等),以及规划、计划和总结等材料,并按档案管理要求严格管理归档。

第十三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所在部门应在每年年底认真总结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成果、经济效益、机时、完好程度,认真检查论证报告中的功能开发情况、有无创新,对未完成的应说明原因,提出准备采取的措施,用书面形式向主管计划的职能部门、资产与校园管理处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归档。

第十四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如发生故障或损坏时,设备管理(或使用)人员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说明损坏原因及计划修理方案等,报相关职能部门。维修申请程序及验收按《湖南城市学院仪器设备维护与维修管理办法》执行。维修与验收形成的档案资料必须归档。

第十五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发生重大事故时,当事人不得擅自处理,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对在事故防范或抢救中的有关人员,学院将予以表扬或奖励;对造成事故损失者,学院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事故处理后须将有关情况记入档案备查。

第四章   

第十六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报废:

1、计算机设备使用年限5年以上,年平均使用时数达1500小时以上,故障多,主要性能严重失效,无法修复或一次性修理费超过原值60%以上者;

2、机械设备使用年限20年以上,年平均使用时数800小时以上,故障多,主要结构和零部件严重老化或磨损,性能已不能达到使用时的最低要求,无法修复或一次性修理费超过原值60%以上者;

3、其它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凡使用年限10年以上,年平均使用时数600小时以上,或使用年限15年以上,年平均使用时数400小时以上,故障多,主要结构和零部件严重老化或磨损,性能已不能达到使用时的最低要求,无法修复或一次修理费超过原值60%以上者;

4、由于意外灾害或事故,严重损坏不能修复或一次性修理费超过原值60%以上者;

5、正常使用时,自然损坏不能修复或一次性修理费超过原值60%以上者;

6、属于淘汰产品,市场已无维修零部件者。

第十七条  凡申请报废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在填写报废清单时必须详细说明报废理由,并按《湖南城市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进行报废处理。

第五章   

第十八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所在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校园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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