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教职工: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等文件规定,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由原来的预扣预缴法改为累计预扣法。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
二、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具体细则详见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三、专项附加扣除的申报方式。由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涉及个人隐私,请通知本单位教职工本人在1月31日前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官网(http://www.chinatax.gov.cn/)或者手机应用商店,免费下载安装“个人所得税”APP,通过该手机客户端,远程自主填报并向扣缴义务人(湖南城市学院)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等相关涉税信息。
教职工在填写注册信息时,选择“人脸识别认证注册”,并准确填写“任职受雇信息”为湖南城市学院,否则学校将无法代为教职工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四、专项附加扣除的申报时间。(1)选择在工资发放环节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手机APP中应该有选项)的教职工,请于2019年1月1日系统正式开放后尽快申报,财务处将从税务系统客户端反馈的信息中提取我校教职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计算1月工资个人所得税。由于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申报系统是首次启用,如果确实因为系统不稳定、堵塞等原因导致1月无法完成申报的也不用担忧,可在以后月份的每月7日前补充申报,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2)选择不在工资扣除的,应在次年3月1日—6月30日的汇算清缴期内自行申报扣除,但需要个人去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五、专项附加扣除的注意事项。
1.个人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由于涉及个人社会信用,一旦造假将被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2.各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扣除方式一旦选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3.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年中发生变化的(如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等),应当及时在申报系统中修改,并通知扣缴义务人在税务系统中获取相关信息。
4.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将无法从税务系统中获取相关信息,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5.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需按规定留存相关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自行保存五年。
6.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在纳税人本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本年度扣除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填报过程中若有疑问,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本周二将邀请税务专家来校进行讲座,请相关人员或有需要的人参加(详见学校周安排)。
计划财务处
2019.1.7